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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易公益基金会或本基金会)为规范项目管理,推动相关项目工作的效率及一致性,更好的发动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 华易公益基金会的公益项目可以由华易基金会或合作机构设计。项目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和慈善理念。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指本基金会或合作机构成员,职责为项目设计及负责所确立项目的实施完成。

第四条 项目编号,由本基金会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统一编制及管理,一般格式为HYPMXXXX(为HuaYi Project Management的缩写)。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公益项目的立项可以由本基金会项目团队发起和设计,也可由合作机构发起和设计。根据机构年度发展战略计划,可以对单个公益项目下的多个子项目分别立项。

第六条 除项目活动外,项目也可以包含筹款和传播等支持性活动。

第七条 项目立项:

1、由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表》等。

2、由合作机构发起的项目:对于首次合作的伙伴,华易基金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合作伙伴需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扫描件、机构同类型项目执行经验说明、《项目计划书》、《项目预算表》、动员计划等。

3、紧急救灾类公益项目:除第1条和第2条所需文件外,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由政府部门发布的I级、II级、III级、IV级应急响应通知证明文件。

4、重大项目(紧急救灾类项目除外):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除第1条和第2条所需文件外,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1、由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包含该公益项目下的子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

2、由合作机构发起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

3、紧急救灾类公益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

4、重大项目(紧急救灾类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申请→(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核通过后经过理事会专题审批。

第九条 项目的周期根据项目性质,由发起时制定。

第十条 项目计划书应包括项目背景和项目介绍、项目目标、项目执行计划、项目开展周期、时间进度安排、项目预算、参考文件和记录要求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批内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核的内容包括:

1、申请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是否有利于公益事业的拓展,是否有助于本基金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与工作策略是否保持一致;

2、审议每一个活动和项目目标的针对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倡导的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中,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负责人和秘书长要审核上述的全部内容,有责任保证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第十三条 对秘书长认为需要进行集体审议的重大项目,秘书长可以召集立项团队全体成员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处获取项目编号,并进行项目内容介绍。


第五章 合作项目协议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由合作机构发起的项目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立项批准后,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需与合作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由该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起草《项目合作协议》,经项目部/网络募捐部部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获取华易基金会授权后代理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一式肆份,由基金会综合管理人员、合作机构各留存贰份,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留存扫描件到电子档案库,留存复印件到合作项目实体档案。


第六章 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项目合作机构应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拨付方式、频次、流程以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填写付款申请单,申请支付项目各期款项。付款审批流程遵循项目负责人申请→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秘书长与理事长复核。财务部出纳收到签署完成的付款申请单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特殊情况除外,如账户付款功能受限等)。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有责任督促接受款项的合作机构在汇款到账后的7个工作日内须提供合规合法的票据。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须参考《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合作机构具备约束力,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监测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按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的相关成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是项目运行的基本状态、出现的主要问题、产生的主要效果、需要调整或支持的内容等;各项目负责人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各大合作公益平台上进行项目进展公示,并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如公益项目在网络募捐平台上线筹款的,经审核批准后需要发布相关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方可执行。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和原则:

1、由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交《项目变更方案》、《项目预算表》,经过项目团队负责人、秘书长逐层审核批准后可执行。

2、由合作机构发起的公益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项目变更方案》、《项目预算表》,经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项目团队负责人、秘书长逐层审核批准后可执行。


第八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是项目档案第一责任人,所有的项目均需建立档案进行管理。项目团队负责人是项目档案管理的领导者和监督者。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内容:

1、由基金会发起的项目:包括项目立项书、项目预算表、执行阶段性报告、执行材料、结项报告、公示材料、项目督导报告等。

2、由合作机构发起的项目:包括合作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作协议及附件复印件、项目立项书、项目预算表、执行阶段性报告复印件、执行材料复印件、财务凭证结项报告复印件、公示材料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等。


第九章 项目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总结和评估基础之上,撰写《项目结项报告》,提交华易公益基金会项目团队负责人、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人员对项目相关的各个文件进行归档。


第十章 合作机构发起项目的非正常中止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非正常中止,均按照项目负责人申请→联合劝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项目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基金会应对项目实施方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本基金会应单方面中止该项目的执行:

1.项目实施机构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实施项目,且未给予合理解释的;

2.项目实施机构未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实施计划,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3.项目实施机构未按期完成项目,或在项目实施未征得华易公益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4.项目实施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相同内容的资助而未告知本基金会的;

5.项目实施机构未能如期向本基金会递交执行材料、项目报告且反复督促仍不能提交的;

6.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的;

7.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8.项目实施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9.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项目质量异常低下,在华易公益基金会组织的监测、评估、审计中暴露出有较重大问题的;

10.项目实施机构未能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11.其他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外在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华易公益基金会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作协议,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沈阳市华易公益基金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每年回顾,全体项目团队成员参与讨论,不断修订完善。


沈阳市华易伤害预防公益基金会

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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