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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践行“阳光慈善”理念,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加强信息透明化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公开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等具体职责。负责人员以信息管理部人员为主,财务行政部、品牌宣传部、项目管理部人员配合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公开募捐信息、慈善项目信息、慈善信托有关情况、专项基金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以及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信息公开采用互联网公开方式。本基金会信息进行公开以慈善中国(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为主,同时在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同时,基金会基本信息纸质版置于本基金会办公室,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章 基本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本基金会如下基本信息予以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会、监事会及执行机构成员信息;

  

  (三)基金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序号及对应的金额。上述人员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基金会理事、基金会聘请的专家、招募的志愿者;

  

  (八)本基金会出国(境)经费(如有)、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后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 募捐信息公开

  

  第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线下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如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线上(互联网)募捐活动的,应将募捐方案依法备案,取得备案后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布募捐方案,同时可在本基金会的官网、官微、客户端等媒体上公布募捐方案,履行募捐公开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以下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公开募捐应单独建立信息条目进行公开。

  

第四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拟开展的项目应在该项目批准立项后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概要)。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项目结束后30日内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受益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某项目公开募捐的,在公开项目信息的同时公开此项目公开募捐的活动名称。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在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本基金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同时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应单独建立信息条目进行公开。

  

第五章 专项基金公开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的,应在专项基金设立后 30 日内公开该专项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等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专项基金所资助的慈善项目的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运营执行部负责配合信息管理部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在专项基金结束后30日内,应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终止信息。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修改、公开。

  

第六章 资产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发生《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应自上述信息形成后 30 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开资产变动信息时,应公开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七章 关联交易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应予以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关联交易产生的信息,自关联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公开关联交易信息应包括关联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八章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的,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情况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项目是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公开项目信息时公开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章 其它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后30日内公开。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上述信息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在发布招募公告的同时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章 信息的归集、发布、管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募捐信息、专项基金信息、资产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信托信息等其它的信息有直接负责人的,直接负责人自信息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管理部归集。其它无直接负责人的需公开的信息由信息管理部负责采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归集前的采集、整理、编辑由信息直接负责人按照基金会的统一要求完成。基金会信息管理部对归集后的信息进行整理、编辑。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拟公开信息的直接负责人对信息归集前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会信息管理部对归集后拟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信息管理部自信息归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基金会负责人审批。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信息管理部应在收到批准公布批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 在基金会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时,需品牌宣传部配合的,品牌宣传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的更正、更新、撤换等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确保基金会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信息公开档案,信息公开档案的管理由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按照本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于2019年4月制定 

2024年4月修订 

经2024年4月12日第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4年7月基金会变更名称后对本制度名称相关部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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