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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6/03 浏览: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华易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62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华易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始终坚持章程规定的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开展投资活动必须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法定要求,确保公益项目款项按照计划和协议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安全、有效,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条件、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投资的品种);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八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及其他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悖于(基金会章程和战略等)理念,及其他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第九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秘书处及其财务部是投资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对投资履行监督职能。
  投资的管理流程为:
  秘书处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制定、审批、执行是否符合投资制度的规定和授权审批权限,有无越权行为。
  第十条 理事会对基金会的投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审议重大投资方案;
  秘书处对基金会的投资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投资执行方案
  2.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3.定期汇报投资结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投资活动属于重大投资: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进行股权类投资、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的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担任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有关的职务。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五条 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前,基金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章 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事对基金会投资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对相关流程进行监督;
  (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评估投资行为的风险。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低风险、中低风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不得高于30%;
  (三)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的投资,不得高于20%。
  第二十条 投资行为出现以下情况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终止投资: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 10%的。
  (三) 投资项日可能会影响机构声誉的。
  (四)委托资产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灭失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由于法律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非人为过失原因导致投资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但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了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各个环节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案经 2024年4月1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基金会变更名称后对本制度名称相关部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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