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公募机构”)签订联合劝募合作协议,以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并管理募得款物,用以委托或资助非公募机构实施慈善项目的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合作关系建立
第三条 华易基金会打造“星火益炬”联合劝募服务平台,为与华易基金会合作的非公募机构伙伴赋能,共同开展联合劝募工作。
第四条 非公募机构申请加入“星火益炬”联合劝募服务平台需满足以下要求:
(1)机构在民政部门完成合法登记,已取得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架构完善,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3)认同华易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能够深耕于公益事业;
(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舆情,无违规违纪、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5)能够保证至少有1名全职人员负责项目周期内的有效运营及管理,提
交相关反馈;
(6)尊重知识产权,并愿意参与品牌联合传播计划,能够在机构微信公众
号及机构抖音账号上定期进行项目宣传。
第五条 非公募机构申请加入“星火益炬”联合劝募服务平台,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法人登记证书、法定发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扫描件;
(2)机构年检合格证明
第三章 募捐方案启动
第六条 联合劝募业务部门对非公募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报秘
书处决定与其签订联合劝募合作协议。募捐金额超50万元的,需提报理事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合作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项目的善款接收和支出、项目备案、信息公开监督、资金监管及执行情况监督等。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依约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内容及范围、受益对象、款项募捐、款项拨付、款项使用、评估等环节。
第九条 联合劝募业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联合劝募相关工作,项目
内容审核、项目在网络募捐平台上线进展跟进、项目执行、执行材料审核、执行进展反馈情况跟进、资金拨付、财务凭证审核、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非公募机构选定网络公开募捐平台后,如果非公募机构已经入驻
该平台,则由非公募机构自己发起项目,由基金会认领项目,对该项目开展联合劝募。
第十一条 在线下开展配合募捐活动:线下开展活动需提前一个月进行备案,
一案一备。线下募捐活动如果为系列活动,可以在第一次开展活动之前提交整体募捐活动方案,统一备案。
第十二条 线下募捐活动建议仅限于辽宁省内开展,如超过辽宁省范围,非公募机构需与甲方充分沟通后,达成书面共识,双方共同提前与开展地域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备。并提前十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会要开展的线下募捐活动,在募捐活动现场显著位置,展示基金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等。
第十三条 合法合规原则:基金会与非公募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的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项目相关的执行、制度等相关管理文件之内容,且不得借助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 诚信原则:基金会与非公募机构应秉持诚信原则对本合同约定之
事项进行执行,并应持续保持以诚信之态度履行其应尽之全部义务,不作任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对方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第十五条 比例原则:基金会与非公募机构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依据规
定、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落实各自应尽之义务,避免发生无效执行、过度执行等情形,以避免对公共资源、财产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 监督原则:监督原则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财产不受损
失所必须,一方面双方有权基于法律法规、项目管理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对方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各方亦应对自身执行行为进行必要的自查自纠,即自我监督,坚决杜绝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违约情形。
第四章 募捐款物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募捐款项系指,项目进行公开募捐之行为,促使社会公众捐赠给项目的全部所得慈善资金(以下称“款项”)。款项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依法、依约对公开募捐所得款项进行全权管理,非公募机构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包括款项使用预算等)之要求进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内容及范围监管:非公募机构执行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益项目计划书》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之约定进行,不得超出项目所规定的内容及范围,基金会发现非公募机构发生该等“超范围”执行情形的,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非公募机构违规、违约情形酌定是否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受益对象监管:非公募机构执行项目所涉受益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公益项目计划书》及相关管理文件之规定,基金会发现非公募机构违规、违约选择受益对象进行执行或未尽相应管理义务的,有权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意见,并根据非公募机构违规、违约情形酌定是否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款项使用监管:基金会应依法、依约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非公募机构对款项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及证明,以确保款项符合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预算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构评估:基金会应在开展合作前对合作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评估:基金会将根据项目款项募捐及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一般每12个月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基金会有权决定随时进行项目评估,如经评估项目为【C】级的(具体评估方式及标准见《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基金会有权单方终止项目合作或对非公募机构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如于监管过程中发现或有理由怀疑项目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款项使用严重违规、违约情形的,有权要求立即进行项目审计或检查,经审计或检查查证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应依法将上述情况上报、报告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审计或检查费用应由非公募机构承担。如果非公募机构违规违约使用款项,基金会有权追回。项目募捐所得款项将由基金会依法按照备案的预算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非公募机构应依法、依规、依约执行项目、使用项目款项,不得违反项目执行、款项使用的规定及约定;并在执行项目、募捐款项等一切行为过程中均应依法、依规、依约进行,不得作任何形式地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保证不产生集中投诉或重大舆情等情形。
注:集中投诉是指,项目在短期(一周)内被连续实质性投诉【5】次及以上,或项目在整个执行期间累计被实质性投诉【10】次及以上的。重大舆情是指,因项目执行不利,造成基金会或项目被任一公共媒体进行负面报道或被任何第三方,在任一网络平台发布负面消息且被超过500人次阅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非公募机构应针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及账册,并严格遵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执行款项,严格控制执行款项支出使用,确保遵守依法使用、依约使用、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节约使用等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非公募机构应按照网络募捐平台的规定及时进行项目进展汇报、年度报告及财务披露等。
第二十七条 非公募机构应依法履行公示公告义务,并应配合基金会按照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保证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 非公募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应保证项目募捐各环节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欺诈等违法违规之情形。
第二十九条 非公募机构在其法定募捐范围内,可发动社会力量向项目进行捐赠。
第三十条 非公募机构在使用与项目执行、款项募捐相关的对外公示的书面材料、文案、活动内容、推广素材等内容时,应保证真实、完善、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联合劝募合作终止
第三十一条 联合劝募合作合同到期后募捐已结束,且双方未续约的,该联合劝募合作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前,项目达到筹款目标或因其他双方同意原因提前终止募捐的,该联合劝募合作提前终止。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超过180日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终止该联合劝募合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发生集中投诉或重大舆情或发生法定或约定需要项目评估之情形,经基金会评估后,不易继续开展款项募捐的,基金会有权于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非公募机构终止该联合劝募合作。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件致使联合劝募合作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华易公益基金会
2024年4月12日
